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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運安全管理規定
1 總則
(1)管理部門負責人是本單位大件吊運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2)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全公司大件吊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公司技術管理部負責全公司大件吊運施工方案及施工技術措施的指導。
(4)公司工程部負責全公司大型設備安裝、運行和拆除工程管理及檢查指導。
(5)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項目大件吊運施工安全的管理、檢查、和日常巡檢工作。
(6)技術部門負責本單位、項目大件吊運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的制訂,并負責技術交底工作。
(7)車隊負責本單位、項目大型設備安裝、運行、拆除的日常技術工作和設備管理工作。
(8)工程管理部負責按大件吊運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安排和協調大件吊運工作。
(9)車隊大件吊運施工作業隊(班組)及外協、分包施工隊必須嚴格按大件吊運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組織施工,熟悉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嚴格遵守大件吊運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熟悉施工工藝,辨識大件吊運危險源(點)。
2 工作程序
2.1大型設備的安裝與拆除
(1)大型設備在安裝或拆除前,必須報送安拆施工方案,方案應包括基本概況、施工組織、安拆工藝過程、安拆手段、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措施等內容,施工方案經工程管理部門審批后實施,必要時報監理工程師審定。
(2)安拆現場周圍應設有安全圍欄或用色帶隔離,并設置警告標志。
(3)安拆空間與高壓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應保持在15m以上,并制定防電擊、觸電措施。
(4)安拆工作波及范圍內及通道上方應設置必要的防護設施。
(5)設有防止在安拆過程中行走機構滑移的鎖定裝置。
(6)不穩定的構件應設有纜風鋼絲繩,纜風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小于3.5,與地面的夾角應在30至40度之間。
(7)在高處拆除結構件時,應架設臨時工作平臺。
(8)配有足夠的安全繩、安全網等防護用品。
(9)大型起重設備在吊裝完工后,應由施工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施工方案、技術要求以及相關說明文件、吊裝施工報告、安裝質量檢驗和監理簽證文件、安裝與調試數據、安裝期間的調試和故障處理原始記錄等。
2.2起重設備的運行
(1)施工單位應設立足夠的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或稱“安全哨”)、信號指揮人員等。設備操作人員和信號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按規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鞍踩凇比藛T須經過相關培訓,了解相關設備的使用性能和掌握相關安全知識后持證上崗。
(2)多臺設備交叉作業時,施工單位應建立三級通報制度,“三級”指:①現場生產調度部門、②現場設備運行單位(包括設備調度和安全哨)、③各臺設備。施工單位應限定各臺施工設備的作業區域,一般情況下各臺設備只能在限定的區域內作業。因生產需要,需進入相鄰區段或其他設備的工作區域作業時,首先必須進行“三級通報”;生產調度安排,設備運行單位通知安全哨、相關設備并回應后,方可進入。
(3)不同區段之間的設備避讓一般由雙方的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協商、通報,如雙方協商發生矛盾時,應服從生產調度部門統一協調和安排。緊急情況下,雙方起重設備操作人員可直接聯絡通報,以便及時避開危險。嚴禁以威逼、強行闖入等方式逼迫對方避讓的生產指揮和設備操作行為。
(4)不同區段之間通報情況時,通報雙方應有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通報的時間、內容及通報方人員姓名,以備核查。
(5)傳遞信號的指揮人員之間應嚴格執行交接哨規定。場地指揮人員負責吊物(或大鉤)的起升進入吊物前的回轉及大車的行走,并負責向相關信號指揮人員通報相鄰設備的情況。信號指揮人員在吊裝范圍內負責設備的回轉、變幅及吊物的就位,若需移動吊物到附近安全哨應信號指揮聯系,根據現場情況妥善處理。
(6)大型起重設備當班操作人員不少于5人,副操作員應監護設備安全運行,包括設備防碰撞安全隱患的監視。
(7)設備相鄰工作范圍交叉時,兩機任意部位(含臂架、平衡臂、轉臺后部配重、重物)之間的水平或垂直安全距離必須大于10m。否則應停止動作,采取特別措施妥善處理。
(8)各單位必須為各臺大型起重設備配備足夠相應規格的通訊工具。設備相互通報一般應使用公用頻道,緊急情況下,可切入對方專用頻道。與起重設備生產無直接關系的通話內容,不得通過該設備頻道傳送,以避免頻道被占用而影響設備運行安全。
(9)在遇大風天氣時,設備運行單位應即時與氣象部門咨詢大風預報情況。根據各型設備對抗風速的不同要求,做好防風保護或停止作業。遇大霧、大雨、大雪和軌道面上結冰等不良氣候條件,禁止進行起吊作業。并按規定要求停放起重設備并鎖定。
2.3大件吊裝
(1)大件吊裝前必須編制“大件吊裝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
(2)《大件吊裝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須經監理工程師審核,作業前應進行交底。
(3)大件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吊索、吊具進行認真仔細的檢查,確認吊索、吊具的安全性能。
(4)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起升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承受的載荷一般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大件吊裝作業應按以下試吊步驟:
a、重件提升地面10—30cm,停留10分鐘;
b、重件提升高度2—3m,停留5分鐘后下降至地面20—30cm;
c、各專業操作人員再次對起重機構的制動系統、起升鋼絲繩、吊具索具等關鍵部位進行檢查。
d、大件吊裝運行時,各工作機構應平穩起動,低速勻速運轉。
(6)有下述情況之一時,起重操作手(司機)有權停止操作:
a、設備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
b、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
c、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
f、吊車或重物有異響時。
(7)大件吊運過程中,重物上禁止站人,重物和吊臂下面嚴禁有人停留或穿行。
2.4大件(設備、構件)運輸
(1)運輸前,承運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了解構件特性、重量、重心、外形尺寸等,掌握運輸路線中有關道路、橋梁、隧(涵)洞和河道基本情況,并會同施工方管理部門制訂詳細的運輸方案,交項目技術負責人審定。
(2)承運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同時應作好交底記錄。啟運前,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確保運輸方案的技術、安全措施得到落實。
(3)從事大件(設備、構件)運輸操作的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4)運輸過程中,應采取符合運輸安全規定的防傾倒、防滾動、防滑動措施,包括用麻繩、鋼絲繩、鏈條葫蘆或拉緊器牢固捆綁,打木楔子,設計專用套座等;要保證構件不變形、不損壞。對易碎、易受潮及易損壞部件,要采取保護和防護措施,對薄壁和易變形運輸件,要做好加固。
2.5應急救援
各單位、項目大件吊裝作業應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